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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(2017)豫1523民初924号原告河南新林茶业有限公司,地址:新县产业聚集区康畈工业园区。
法定代表人张青海。
诉讼代理人施刚。
被告吴某某,男,28岁,地址:新县。
本院在审理河南新林茶业有限公司诉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河南新林茶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,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,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准许原告河南新林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。
本案诉讼费1312元,减半收取1312元,由原告河南新林茶业有限公司负担。
审判员 扶元梅
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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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12月04日 07点09分 1F
河南新林茶业有限公司与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