核心摘要:茶献替可否寺,是亦汉九卿之遗意也。分大都督府为五,而征调隶于兵部。外设都、布、按三司,分隶兵刑钱谷,其
(并正五品)掌献替可否( 并 正 五品) 掌 献 替 可 否
上 一 句: 东 阁 大 学 士
下 一 句: 奉 陈 规 诲
原 文 及 意 思:《 卷 四 十 八》
◎ 职 官 一
明 官 制, 沿 汉、 唐 之 旧 而 损 益 之。
自 洪 武 十 三 年 罢 丞 相 不 设, 析 中 书 省 之 政 归 六 部, 以 尚 书 任 天 下 事, 侍 郎 贰 之。
而 殿 阁 大 学 士 只 备 顾 问, 帝 方 自 操 威 柄, 学 士 鲜 所 参 决。
其 纠 劾 则 责 之 都 察 院, 章 奏 则 达 之 通 政 司, 平 反 则 参 之 大 理 寺, 是 亦 汉 九 卿 之 遗 意 也。
分 大 都 督 府 为 五, 而 征 调 隶 于 兵 部。
外 设 都、 布、 按 三 司, 分 隶 兵 刑 钱 谷, 其 考 核 则 听 于 府 部。
是 时 吏、 户、 兵 三 部 之 权 为 重。
迨 仁、 宣 朝, 大 学 士 以 太 子 经 师 恩, 累 加 至 三 孤, 望 益 尊。
而 宣 宗 内 柄 无 大 小, 悉 下 大 学 士 杨 士 奇 等 参 可 否。
虽 吏 部 蹇 义、 户 部 夏 原 吉 时 召 见, 得 预 各 部 事, 然 希 阔 不 敌 士 奇 等 亲。
自 是 内 阁 权 日 重, 即 有 一 二 吏、 兵 之 长 与 执 持 是 非, 辄 以 败。
至 世 宗 中叶, 夏 言、 严 嵩 迭 用 事, 遂 赫 然 为 真 宰 相, 压 制 六 卿 矣。
然 内 阁 之 拟 票, 不 得 不 决 于 内 监 之 批 红, 而 相 权 转 归 之 寺 人。
于 是 朝 廷 之 纪 纲, 贤 士 大 夫 之 进 退, 悉 颠 倒 于 其 手。
伴 食 者 承 意 指 之 不 暇, 间 有 贤 辅, 卒 蒿 目 而 不 能 救。
初, 领 五 都 督 府 者, 皆 元 勋 宿 将, 军 制 肃 然。
永 乐 间, 设 内 监 监 其 事, 犹 不 敢 纵。
沿 习 数 代, 勋 戚 纨 袴 司 军 纪, 日 以 惰 毁。
既 而 内 监 添 置 益 多, 边 塞 皆 有 巡 视, 四 方 大 征 伐 皆 有 监 军, 而 疆 事 遂 致 大 坏, 明 祚 不 可 支 矣。
迹 其 兴 亡 治 乱 之 由, 岂 不 在 用 人 之 得 失 哉! 至 于 设 官 分 职, 体 统 相 维, 品 式 具 备, 详 列 后 简。
览 者 可 考 而 知 也。
宗 人 府 三 公 三 孤 太 子 三 师 三 少 内 阁 吏 部 户 部 附 总 督 仓 场 礼 部
兵 部( 附 协 理 京 营 戎 政) 刑 部 工 部( 附 提 督 易州山 厂)
宗 人 府。
宗 人 令 一 人, 左、 右 宗 正 各 一 人, 左、 右 宗 人 各 一 人,( 并 正 一品) 掌 皇 九 族 之 属 籍, 以 时 修 其 玉 牒, 书 宗 室 子 女 適 庶、 名 封、 嗣 袭、 生 卒、 婚 嫁、 谥 葬 之 事。
凡 宗 室 陈 请, 为 闻 于 上, 达 材 能, 录 罪 过。
初, 洪 武 三 年 置 大 宗 正 院。
二 十 二 年 改 为 宗 人 府, 并 以 亲 王 领 之。
其 后 以 勋 戚 大 臣 摄 府 事, 不 备 官, 而 所 领 亦 尽 移 之 礼 部。
其 属, 经 历 司, 经 历 一 人,( 正 五品) 典 出 纳 文 移。
太 师、 太 傅、 太 保 为 三 公,( 正 一品) 少 师、 少 傅、 少 保 为 三 孤,( 从 一品) 掌 佐 天 子, 理 阴 阳, 经 邦 弘 化, 其 职 至 重。
无 定 员, 无 专 授。
洪 武 三 年, 授 李 善 长 太 师, 徐 达 太 傅。
三 孤 无 兼 领 者。
建 文、 永 乐 间 罢 公、 孤 官, 仁 宗 复 设。
宣 德 三 年, 敕 太 师、 英 国 公 张 辅, 少 师、 吏 部 尚 书 蹇 义, 少 傅、 兵 部 尚 书、 华 盖 殿 大 学 士 杨 士 奇, 少 保 兼 太 子 少 傅、 户 部 尚 书 夏 原 吉, 各 辍 所 领, 侍 左 右, 咨 访 政 事。
公 孤 之 官, 几 于 专 授。
逮 义、 原 吉 卒, 士 奇 还 领 阁 务。
自 此 以 后, 公、 孤 但 虚 衔, 为 勋 戚 文 武 大 臣 加 官、 赠 官。
而 文 臣 无 生 加 三 公 者, 惟 赠 乃 得 之。
嘉 靖 二 年 加 杨 廷 和 太 傅, 辞 不 受。
其 后 文 臣 得 加 三 公 惟 张 居 正, 万 历 九 年 加 太 傅, 十 年 加 太 师。
太 子 太 师、 太 子 太 傅、 太 子 太 保,( 并 从 一品) 掌 以 道 德 辅 导 太 子, 而 谨 护 翼 之。
太 子 少 师、 太 子 少 傅、 太 子 少 保,( 并 正 二品) 掌 奉 太 子 以 观 三 公 之 道 德 而 教 谕 焉。
太 子 宾 客,( 正 三品) 掌 侍 太 子 赞 相 礼 仪, 规 诲 过 失。
皆 东 宫 大 臣, 无 定 员, 无 专 授。
洪 武 元 年, 太 祖 有 事 亲 征, 虑 太 子 监 国, 别 设 宫 僚 或 生 嫌 隙, 乃 以 朝 臣 兼 宫 职: 李 善 长 兼 太 子 少 师, 徐 达 兼 太 子 少 傅, 常 遇 春 兼 太 子 少 保, 治 书 侍 御 史 文 原 吉、 范 显 祖 兼 太 子 宾 客。
三 年, 礼 部 尚 书 陶 凯 请 选 人 专 任 东 宫 官, 罢 兼 领, 庶 于 辅 导 有 所 责 成。
帝 谕 以 江 充 之 事 可 为 明 鉴, 立 法 兼 领, 非 无 谓 也。
由 是 东 宫 师 傅 止 为 兼 官、 加 官 及 赠 官。
惟 永 乐 间, 成 祖 幸 北 京, 以 姚 广 孝 专 为 太 子 少 师, 留 辅 太 子。
自 是 以 后, 终 明 世 皆 为 虚 衔, 于 太 子 辅 导 之 职 无 与 也。
中 极 殿 大 学 士,( 旧 名 华 盖 殿) 建 极 殿 大 学 士,( 旧 名 谨 身 殿) 文 华 殿 大 学 士, 武 英 殿 大 学 士, 文 渊 阁 大 学 士, 东 阁 大 学 士,( 并 正 五品) 掌 献 替 可 否, 奉 陈 规 诲, 点 检 题 奏, 票 拟 批 答, 以 平 允 庶 政。
凡 上 之 达 下, 曰 诏, 曰 诰, 曰 制, 曰 册 文, 曰 谕, 曰 书, 曰 符, 曰 令, 曰 檄, 皆 起 草 进 画, 以 下 之 诸 司。
下 之 达 上, 曰 题, 曰 奏, 曰 表, 曰 讲 章, 曰 书 状, 曰 文 册, 曰 揭 帖, 曰 制 对, 曰 露 布, 曰 译, 皆 审 署 申 覆 而 修 画 焉, 平 允 乃 行 之。
凡 车 驾 郊 祀、 巡 幸 则 扈 从。
御 经 筵, 则 知 经 筵 或 同 知 经 筵 事。
东 宫 出 阁 讲 读, 则 领 其 事, 叙 其 官, 而 授 之 职 业。
冠 婚, 则 充 宾 赞 及 纳 征 等 使。
修 实 录、 史 志 诸 书, 则 充 总 裁 官。
春 秋 上 丁 释 奠 先 师, 则 摄 行 祭 事。
会 试 充 考 试 官, 殿 试 充 读 卷 官。
进 士 题 名, 则 大 学 士 一 人 撰 文, 立 石 于 太 学。
大 典 礼、 大 政 事, 九 卿、 科 道 官 会 议 已 定, 则 按 典 制, 相 机 宜, 裁 量 其 可 否, 斟 酌 入 告。
颁 诏 则 捧 授 礼 部。
会 敕 则 稽 其 由 状 以 请。
宗 室 请 名、 请 封, 诸 臣 请 谥, 并 拟 上。
以 其 授 餐 大 内, 常 侍 天 子 殿 阁 之 下, 避 宰 相 之 名, 又 名 内 阁。
先 是, 太 祖 承 前 制, 设 中 书 省, 置 左、 右 丞 相,( 正 一品。
甲 辰 正 月, 初 置 左、 右 相 国, 以 李 善 长 为 右 相 国, 徐 达 为 左 相 国。
吴 元 年 命 百 官 礼 仪 俱 尚 左, 改 右 相 国 为 左 相 国, 左 相 国 为 右 相 国。
洪 武 元 年 改 为 左、 右 丞 相。
) 平 章 政 事,( 从 一品) 左、 右 丞,( 正 二品) 参 知 政 事,( 从 二品) 以 统 领 众 职。
置 属 官, 左、 右 司, 郎 中,( 正 五品) 员 外 郎( 正 六品) 都 事、 检 校,( 正 七品) 照 磨、 管 勾,( 从 七品) 参 议 府 参 议,( 正 三品) 参 军、 断 事 官,( 从 三品) 断 事、 经 历,( 正 七品) 知 事,( 正 八品) 都 镇 抚 司 都 镇 抚,( 正 五品) 考 功 所, 考 功 郎,( 正 七品。
甲 辰 十 月 以 都 镇 抚 司 隶 大 都 督 府。
吴 元 年 革 参 议 府。
洪 武 元 年 革 考 功 所。
二 年 革 照 磨、 检 校 所、 断 事 官。
七 年 设 直 省 舍 人 十 人, 寻 改 中 书 舍 人。
)
洪 武 九 年 汰 平 章 政 事、 参 知 政 事。
十 三 年 正 月, 诛 丞 相 胡 惟 庸, 遂 罢 中 书 省。
九 月, 置 四 辅 官, 以 儒 士 王 本 等 为 之。
寻 亦 罢。
十 五 年, 仿 宋 制, 置 华 盖 殿、 武 英 殿、 文 渊 阁、 东 阁 诸 大 学 士,( 礼 部 尚 书 邵 质 为 华 盖, 检 讨 吴 伯 宗 为 武 英, 翰 林 学 士 宋 讷 为 文 渊, 典 籍 吴 沉 为 东 阁。
) 又 置 文 华 殿 大 学 士,( 征 耆 儒 鲍 恂、 余 诠、 张 长 年 等 为 之,) 以 辅 导 太 子。
秩 皆 正 五品。
二 十 八 年 敕 谕 群 臣:“ 国 家 罢 丞 相, 设 府、 部、 院、 寺 以 分 理 庶 务, 立 法 至 为 详 善。
以 后 嗣 君, 其 毋 得 议 置 丞 相。
臣 下 有 奏 请 设 立 者, 论 以 极 刑。
” 当 是 时, 以 翰 林、 春 坊 详 看 诸 司 奏 启, 兼 司 平 驳。
大 学 士 特 侍 左 右, 备 顾 问 而 已。
建 文 中, 改 大 学 士 为 学 士。
成 祖 即 位, 特 简 解 缙、 胡 广、 杨 荣 等 直 文 渊 阁, 参 预 机 务。
阁 臣 之 预 务 自 此 始。
然 其 时, 入 内 阁 者 皆 编、 检、 讲 读 之 官, 不 置 官 属, 不 得 专 制 诸 司。
诸 司 奏 事, 亦 不 得 相 关 白。
仁 宗 以 杨 士 奇、 杨 荣 东 宫 旧 臣, 升 士 奇 为 礼 部 侍 郎 兼 华 盖 殿 大 学 士, 荣 为 太 常 卿 兼 谨 身 殿 大 学 士,( 谨 身 殿 大 学 士, 仁 宗 始 置,) 阁 职 渐 崇。
其 后 士 奇、 荣 等 皆 迁 尚 书 职, 虽 居 内 阁, 官 必 以 尚 书 为 尊。
景 泰 中, 王 文 始 以 左 都 御 史 进 吏 部 尚 书, 入 内 阁。
自 后, 诰 敕 房、 制 敕 房 俱 设 中 书 舍 人, 六 部 承 奉 意 旨, 靡 所 不 领, 而 阁 权 益 重。
世 宗 时, 三 殿 成, 改 华 盖 为 中 极, 谨 身 为 建 极, 阁 衔 因 之。
嘉 靖 以 后, 朝 位 班 次, 俱 列 六 部 之 上。
吏 部。
尚 书 一 人,( 正 二品) 左、 右 侍 郎 各 一 人。
其 属, 司 务 厅, 司 务 二 人,( 从 九品) 文 选、 验 封、 稽 勋、 考 功 四 清吏 司, 各 郎 中 一 人,( 正 五品) 员 外 郎 一 人,( 从 五品) 主 事 一 人,( 正 六品。
洪 武 三 十 一 年 增 设 文 选 司 主 事 一 人。
正 统 十 一 年 增 设 考 功 司 主 事 一 人。
)
尚 书, 掌 天 下 官 吏 选 授、 封 勋、 考 课 之 政 令, 以 甄 别 人 才, 赞 天 子 治。
盖 古 冢 宰 之 职, 视 五 部 为 特 重。
侍 郎 为 之 贰。
司 务, 掌 催 督、 稽 缓、 勾 销、 簿 书。
文 选, 掌 官 吏 班 秩 迁 升、 改 调 之 事, 以 赞 尚 书。
凡 文 官 之品 九, 品 有 正 从, 为 级 一 十 八。
不 及 九品 曰 未 入 流。
凡 选, 每 岁 有 大 选, 有 急 选, 有 远 方 选, 有 岁 贡 就 教 选, 间 有 拣 选, 有 举 人 乞 恩 选。
选 人 或 登 资 簿, 厘 其 流品, 平 其 铨 注, 而 序 迁 之。
凡 升 必 考 满, 若 员 缺 当 补, 不 待 考 满, 曰 推 升。
类 推 上 一 人, 单 推 上 二 人。
三品 以 上, 九 卿 及 佥 都 御 史、 祭 酒, 廷 推 上 二 人 或 三 人。
内 阁, 吏、 兵 二 部 尚 书, 廷 推 上 二 人。
凡 王 官 不 外 调, 王 姻 不 内 除, 大 臣 之 族 不 得 任 科 道, 僚 属 同 族 则 以 下 避 上。
外 官 才 地 不 相 宜, 则 酌 其 繁 简 互 换 之。
有 传 升、 乞 升 者, 并 得 执 奏。
以 署 职、 试 职、 实 授 奠 年 资, 以 开 设、 裁 并、 兼 摄 适 繁 简, 以 荐 举、 起 废、 征 召 振 幽 滞, 以 带 俸、 添 注 寄 恩 冗, 以 降 调、 除 名 驭 罪 过, 以 官 程 督 吏 治, 以 宁 假 悉 人 情。
验 封, 掌 封 爵、 袭 荫、 褒 赠、 吏 算 之 事, 以 赞 尚 书。
凡 爵 非 社 稷 军 功 不 得 封, 封 号 非 特 旨 不 得 与。
或 世 或 不 世, 皆 给 诰 券。
衍 圣 公 及 戚 里 恩 泽 封, 不 给 券。
凡 券, 左 右 各 一, 左 藏 内 府, 右 给 功 臣 之 家。
袭 封 则 征 其 诰 券, 稽 其 功 过, 核 其 宗 支, 以 第 其 世 流 降 除 之 等。
土 官 则 勘 其 应 袭 与 否, 移 文 选 司 注 拟。
凡 荫 叙, 明 初, 自 一品 至 七品, 皆 得 荫 一 子 以 世 其 禄。
后 乃 渐 为 限 制, 京 官 三品 以 上, 考 满 著 绩, 始 荫 一 子 曰 官 生, 其 出 自 特 恩 者 曰 恩 生。
凡 封 赠, 公、 侯、 伯 之 追 封, 皆 递 进 一 等。
三品 以 上 政 绩 显 异 及 死 谏、 死 节、 阵 亡 者, 皆 得 赠 官。
其 见 任 则 初 授 散 阶, 京 官 满 一 考, 及 外 官 满 一 考 而 以 最 闻 者, 皆 给 本 身 诰 敕。
七品 以 上 皆 得 推 恩 其 先。
五品 以 上 授 诰 命, 六品 以 下 授 敕 命。
曾 祖、 祖、 父 皆 如 其 子 孙 官。
公、 侯、 伯 视 一品。
外 内 命 妇 视 夫 若 子 之品。
生 曰 封, 死 曰 赠。
若 先 有 罪 谴 则 停 给。
文 之 散 阶 四 十 有 二, 以 历 考 为 差。
外 命 妇 之 号 九。
因 其 子 孙 封 者, 加 太 字, 夫 在 则 否。
凡 封 赠 之 次, 七品 至 六品 一 次, 五品 一 次,( 初 制 有 四品 一 次, 后 省。
) 三品、 二品、 一品 各 一 次。
三 母 不 并 封, 两 封 从 优品。
父 职 高 于 子, 则 进 一 阶。
父 应 停 给 及 子 为 人 后 者, 皆 得 移 封。
嫡 在 不 封 生 母, 生 母 未 封 不 先 封 其 妻。
妻 之 封, 止 于 一 嫡 一 继。
其 封 赠 后 而 以 墨 败 者, 则 追 夺。
稽 勋, 掌 勋 级、 名 籍、 丧 养 之 事, 以 赞 尚 书。
凡 文 勋 十。
自 五品 以 上, 历 再 考, 乃 授 勋。
凡 百 官 迁 除、 降 调 皆 开 写 年 甲、 乡 贯、 出 身。
每 岁 十 二 月 贴 黄, 春 秋 清黄, 皆 赴 内 府。
有 故, 揭 而 去 之。
凡 父 母 年 七 十, 无 兄 弟, 得 归 养。
凡 三 年 丧, 解 职 守 制, 纠 擿 其 夺 丧、 匿 丧、 短 丧 者。
惟 钦 天 监 官 奔 丧 三 月 复 任。
考 功, 掌 官 吏 考 课、 黜 陟 之 事, 以 赞 尚 书。
凡 内 外 官 给 由, 三 年 初 考, 六 年 再 考, 并 引 请, 九 年 通 考, 奏 请 综 其 称 职、 平 常、 不 称 职 而 陟 黜 之。
陟 无 过 二 等, 降 无 过 三 等, 其 甚 者 黜 之、 罪 之。
京 官 六 年 一 察, 察 以 巳、 亥 年。
五品 下 考 察 其 不 职 者, 降 罚 有 差; 四品 上 自 陈, 去 留 取 旨。
外 官 三 年 一 朝, 朝 以 辰、 戌、 丑、 未 年。
前 期 移 抚、 按 官, 各 综 其 属 三 年 内 功 过 状 注 考, 汇 送 覆 核 以 定 黜 陟。
仓 场 库 官 一 年 考, 巡 检 三 年 考, 教 官 九 年 考。
府州县 官 之 考, 以 地 之 繁 简 为 差。
吏 之 考, 三、 六 年 满, 移 验 封 司 拨 用。
九 年 满, 又 试 授 官。
惟 王 官 及 钦 天、 御 用 等 监 官 不 考。
凡 内 外 官 弹 章, 稽 其 功 过, 拟 去 留 以 请 上 裁。
荐 举、 保 留, 则 核 其 政 绩 旌 异 焉。
明 初, 设 四 部 于 中 书 省, 分 掌 钱 谷 礼 仪、 刑 名、 营 造 之 务。
洪 武 元 年 始 置 吏、 户、 礼、 兵、 刑 、 工 六 部, 设 尚 书、 侍 郎、 郎 中、 员 外 郎、 主 事,( 尚 书 正 三品, 侍 郎 正 四品, 郎 中 正 五品, 员 外 郎 正 六品, 主 事 正 七品。
) 仍 隶 中 书 省。
六 年, 部 设 尚 书 二 人, 侍 郎 二 人。
吏 部 设 总 部、 司 勋、 考 功 三 属 部, 部 设 郎 中、 员 外 郎 各 一 人, 主 事 各 二 人。
十 三 年, 罢 中 书 省, 仿《 周 官》 六 卿 之 制, 升 六 部 秩, 各 设 尚 书、 侍 郎 一 人。
每 部 分 四 属 部, 吏 部 属 部 加 司 封。
每 属 部 设 郎 中、 员 外 郎、 主 事 各 一 人, 寻 增 侍 郎 一 人。
二 十 二 年, 改 总 部 为 选 部。
二 十 九 年, 定 为 文 选、 验 封、 稽 勋、 考 功 四 司 并 五 部 属, 皆 称 清吏 司。
建 文 中, 改 六 部 尚 书 为 正 一品, 设 左、 右 侍 中,( 正 二品) 位 侍 郎 上, 除 去 诸 司 清吏 字。
成 祖 初, 悉 复 旧 制。
永 乐 元 年, 以 北 平 为 北 京, 置 北 京 行 部 尚 书 二 人, 侍 郎 四 人, 其 属 置 六 曹 清吏 司。
后 又 分 置 六 部, 各 称 行 在 某 部。
十 八 年 定 都 北 京, 罢 行 部 及 六 曹, 以 六 部 官 属 移 之 北, 不 称 行 在。
其 留南京 者, 加“南京” 字。
洪 熙 元 年, 复 置 各 部 官 属 于南京, 去“南京” 字, 而 以 在 北 京 者 加“ 行 在” 字, 仍 置 行 部。
宣 德 三 年 复 罢 行 部。
正 统 六 年, 于 北 京 去“ 行 在” 字, 于南京 仍 加“南京” 字, 遂 为 定 制。
景 泰 中, 吏 部 尝 设 二 尚 书。
天 顺 初, 复 罢 其 一。
按 吏 部 尚 书, 表 率 百 僚, 进 退 庶 官, 铨 衡 重 地, 其 礼 数 殊 异, 无 与 并 者。
永 乐 初, 选 翰 林 官 入 直 内 阁。
其 后 大 学 士 杨 士 奇 等 加 至 三 孤, 兼 尚 书 衔, 然品 叙 列 尚 书 蹇 义、 夏 原 吉 下。
景 泰 中, 左 都 御 史 王 文 升 吏 部 尚 书, 兼 学 士, 入 内 阁, 其 班 位 犹 以 原 衔 为 序 次。
自 弘 治 六 年 二 月, 内 宴, 大 学 士 丘 濬 遂 以 太 子 太 保、 礼 部 尚 书, 居 太 子 太 保、 吏 部 尚 书 王 恕 之 上。
其 后 由 侍 郎、 詹 事 入 阁 者, 班 皆 列 六 部 上 矣。
户 部。
尚 书 一 人,( 正 二品) 左、 右 侍 郎 各 一 人,( 正 三品) 其 属, 司 务 厅, 司 务 二 人,( 从 九品) 浙 江、 江 西、 湖 广、 陕 西、 广 东、 山 东、 福 建、 河 南、 山 西、 四 川、 广 西、 贵州、 云南十 三 清吏 司, 各 郎 中 一 人。
员 外 郎 一 人,( 从 五品。
宣 德 七 年 增 设 四 川、 云南二 司 员 外 郎 各 一 人, 后 仍 革。
) 主 事 二 人,( 正 六品。
宣 德 以 后 增 设 云南司 主 事 七 人, 浙 江、 江 西、 湖 广、 陕 西、 福 建、 河 南、 山 西七 司 主 事 各 二 人, 山 东、 四 川、 贵州三 司 主 事 各 一 人。
) 照 磨 所, 照 磨 一 人,( 正 八品) 检 校 一 人,( 正 九品。
) 所 辖, 宝 钞 提 举 司, 提 举 一 人,( 正 八品), 副 提 举 一 人。
典 史 一 人,( 后 副 提 举、 典 史 俱 革。
) 钞 纸 局, 大 使、 副 使 各 一 人,( 后 革 副 使。
) 印 钞 局, 大 使、 副 使 各 一 人,( 后 俱 革。
) 宝 钞 广 惠 库, 大 使 一 人,( 正 九品,) 副 使 二 人,( 从 九品, 嘉 靖 中 革。
) 广 积 库, 大 使 一 人,( 正 九品,) 副 使 一 人,( 从 九品,) 典 史 一 人,( 嘉 靖 中, 副 使、 典 史 俱 革。
) 赃 罚 库, 大 使 一 人,( 正 九品,) 副 使 二 人,( 从 九品, 嘉 靖 中 革。
) 甲 字、 乙 字、 丙 字、 丁 字、 戊 字 库, 大 使 五 人,( 正 九品,) 副 使 六 人,( 从 九品, 丁 字 库 二 人, 嘉 靖 中 革 一 人, 并 革 乙 字、 戊 字 二 库 副 使。
) 广 盈 库, 大 使 一 人,( 从 九品) 副 使 二 人。
外 承 运 库, 大 使 二 人,( 正 九品) 副 使 二 人,( 从 九品。
后 大 使、 副 使 俱 革。
) 承 运 库, 大 使 一 人,( 正 九品) 副 使 一 人。
行 用 库, 大 使、 副 使 各 一 人,( 后 俱 革。
) 太 仓 银 库, 大 使、 副 使 各 一 人。
御 马 仓, 大 使 一 人,( 从 九品) 副 使 一 人。
军 储 仓, 大 使 一 人,( 从 九品) 副 使 一 人,( 后 大 使、 副 使 俱 革。
) 长 安、 东 安、 西安、 北 安 门 仓, 各 副 使 一 人,( 东 安 门 仓 旧 二 人, 万 历 八 年 革 一 人。
) 张 家 湾 盐 仓 检 校 批 验 所, 大 使、 副 使 各 一 人。
尚 书, 掌 天 下 户 口、 田 赋 之 政 令。
侍 郎 贰 之。
稽 版 籍、 岁 会、 赋 役 实 征 之 数, 以 下 所 司。
十 年 攒 黄 册, 差 其 户 上 下 畸 零 之 等, 以 周 知 其 登 耗。
凡 田 土 之 侵 占、 投 献、 诡 寄、 影 射 有 禁, 人 户 之 隐 漏、 逃 亡、 朋 充、 花 分 有 禁, 继 嗣、 婚 姻 不 如 令 有 禁。
皆 综 核 而 纠 正 之。
天 子 耕 耤, 则 尚 书 进 耒 耜。
以 垦 荒 业 贫 民, 以 占 籍 附 流 民, 以 限 田 裁 异 端 之 民, 以 图 帐 抑 兼 并 之 民, 以 树 艺 课 农 官, 以 刍 地 给 马 牧, 以 召 佃 尽 地 利, 以 销 豁 清赔 累, 以 拨 给 广 恩 泽, 以 给 除 差 优 复, 以 钞 锭 节 赏 赉, 以 读 法 训 吏 民, 以 权 量 和市 籴, 以 时 估 平 物 价, 以 积 贮 之 政 恤 民 困, 以 山 泽、 陂 池、 关市、 坑 冶 之 政 佐 邦 国, 赡 军 输, 以 支 兑、 改 兑 之 规 利 漕 运, 以 蠲 减、 振 贷、 均 籴、 捕 蝗 之 令 悯 灾 荒, 以 输 转、 屯 种、 籴 买、 召 纳 之 法 实 边 储, 以 禄 廪 之 制 驭 贵 贱。
十 三 司, 各 掌 其 分 省 之 事, 兼 领 所 分 两 京、 直 隶 贡 赋, 及 诸 司、 卫 所 禄 俸, 边 镇 粮 饷, 并 各 仓 场 盐 课、 钞 关。
条 为 四 科: 曰 民 科, 主 所 属 省 府州县 地 理、 人 物、 图 志、 古 今 沿 革、 山 川 险 易、 土 地肥瘠 宽 狭、 户 口 物 产 多 寡 登 耗 之 数; 曰 度 支, 主 会 计 夏 税、 秋 粮、 存 留、 起 运 及 赏 赉、 禄 秩 之 经 费; 曰 金 科, 主市 舶、 鱼 盐、茶 钞 税 课, 及 赃 罚 之 收 折; 曰 仓 科, 主 漕 运、 军 储 出 纳 料 粮。
凡 差 三 等, 由 吏 部 选 授 曰 注 差, 疏 名 上 请 曰 题 差, 劄 委 曰 部 差。
或 三 年, 或 一 年, 或 三 月 而 代。
初, 洪 武 元 年 置 户 部。
六 年, 设 尚 书 二 人, 侍 郎 二 人。
分 为 五 科: 一 科, 二 科, 三 科, 四 科, 总 科。
每 科 设 郎 中、 员 外 郎 各 一 人, 主 事 四 人。
惟 总 科 郎 中、 员 外 郎 各 二 人, 主 事 五 人。
八 年, 中 书 省 奏 户、 刑、 工 三 部 事 繁, 户 部 五 科, 每 科 设 尚 书、 侍 郎 各 一 人, 郎 中、 员 外 郎 各 二 人, 主 事 五 人, 内 会 总 科 主 事 六 人, 外 牵 照 科 主 事 二 人, 司 计 四 人, 照 磨 二 人, 管 勾 一 人。
又 置 在 京 行 用 库, 隶 户 部。
十 三 年, 升 部 秩, 定 设 尚 书 一 人, 侍 郎 二 人。
分 四 属 部: 总 部, 度 支 部, 金 部, 仓 部。
每 部 郎 中、 员 外 郎 各 一 人。
总 部 主 事 四 人, 度 支 部、 金 部 主 事 各 三 人, 仓 部 主 事 二 人。
寻 罢 在 京 行 用 库。
二 十 二 年, 改 总 部 为 民 部。
二 十 三 年, 又 分 四 部 为 河 南、 北 平、 山 东、 山 西、 陕 西、 浙 江、 江 西、 湖 广、 广 东、 广 西、 四 川、 福 建 十 二 部。
部 设 郎 中、 员 外 郎 各 一 人, 主 事 二 人, 各 领 一 布 政 司 户 口、 钱 粮 等 事, 量 其 繁 简, 带 管 京 畿。
每 一 部 内 仍 分 四 科 管 理。
又 置 照 磨、 检 校 各 一 人, 稽 文 书 出 入 之 数 而 程 督 之。
十 九 年, 复 置 宝 钞 提 举 司。
二 十 六 年, 令 浙 江、 江 西、 苏 松 人 毋 得 任 户 部。
二 十 九 年, 改 十 二 部 为 十 二 清吏 司。
建 文 中, 仍 为 四 司。
成 祖 复 旧 制。
永 乐 元 年, 改 北 平 司 为 北 京 司。
十 八 年, 革 北 京 司, 设 云 南、 贵州、 交 阯 三 清吏 司。
宣 德 十 年, 革 交 阯 司, 定 为 十 三 司。
其 后 归 并 职 掌。
凡 宗 室、 勋 戚、 文 武 官 吏 之 廪 禄, 陕 西司 兼 领 之。
北 直 隶 府州卫 所, 福 建 司 兼 领 之。
南 直 隶 府州卫 所, 四 川 司 兼 领 之。
天 下 盐 课, 山 东 司 兼 领 之。
关 税, 贵州司 兼 领 之。
漕 运 及 临、 德 诸 仓, 云南司 兼 领 之。
御 马、 象 房 诸 仓, 广 西司 兼 领 之。
明 初, 尝 置 司 农 司, 寻 罢( 吴 元 年 置 司 农 司。
卿, 正 三品; 少 卿, 正 四品; 丞, 正 五品; 庸 田 署 令, 正 五品; 典 簿、 司 计, 正 七品。
洪 武 元 年 罢。
三 年 复 置 司 农 司, 开 治 所 于 河 南, 设 卿 一 人, 少 卿 二 人, 丞 四 人, 主 簿、 录 事 各 二 人。
四 年 又 罢。
) 后 置 判 录 司, 亦 罢。
皆 不 隶 户 部。
总 督 仓 场 一 人, 掌 督 在 京 及 通州等 处 仓 场 粮 储。
洪 武 初, 置 军 储 仓 二 十 所, 各 设 官 司 其 事。
永 乐 中, 迁 都 北 京, 置 京 仓 及 通州诸 仓, 以 户 部 司 员 经 理 之。
宣 德 五 年, 始 命 李 昶 为 户 部 尚 书, 专 督 其 事, 遂 为 定 制。
以 后, 或 尚 书, 或 侍 郎, 俱 不 治 部 事。
嘉 靖 十 五 年, 又 命 兼 督 西苑 农 事。
隆 庆 初, 罢 兼 理。
万 历 二 年, 另 拨 户 部 主 事 一 人 陪 库, 每 日 偕 管 库 主 事 收 放 银 两, 季 终 更 替。
九 年 裁 革, 命 本 部 侍 郎 分 理 之。
十 一 年 复 设。
二 十 五 年, 以 右 侍 郎 张 养 蒙 督 辽 饷。
四 十 七 年, 增 设 督 饷 侍 郎。
天 启 五 年, 又 增 设 督 理 钱 法 侍 郎。
礼 部。
尚 书 一 人,( 正 二品) 左、 右 侍 郎 各 一 人( 正 三品) 其 属, 司 务 厅, 司 务 二 人,( 从 九品) 仪 制、 祠 祭、 主 客、 精 膳 四 清吏 司, 各 郎 中 一 人,( 正 五品) 员 外 郎 一 人,( 从 五品) 主 事 一 人,( 正 六品。
正 统 六 年 增 设 仪 制、 祠 祭 二 司 主 事 各 一 人。
又 增 设 仪 制 司 主 事 一 人, 教 习 驸 马。
弘 治 五 年 增 设 主 客 司 主 事 一 人, 提 督 会 同 馆。
) 所 辖, 铸 印 局, 大 使 一 人, 副 使 二 人。
尚 书, 掌 天 下 礼 仪、 祭 祀、 宴 飨、 贡 举 之 政 令。
侍 郎 佐 之。
仪 制, 分 掌 诸 礼 文、 宗 封、 贡 举、 学 校 之 事。
天 子 即 位, 天 子 冠、 大 婚, 册 立 皇 太 子、 妃 嫔、 太 子 妃, 上 慈 宫 徽 号, 朝 贺、 朝 见, 大 飨、 宴 飨, 大 射、 宴 射, 则 举 诸 仪 注 条 上 之。
若 经 筵、 日 讲、 耕 耤、 视 学、 策 士、 传 胪、 巡 狩、 亲 征、 进 历、 进 春、 献 俘、 奏 捷, 若 皇 太 子 出 阁、 监 国, 亲 王 读 书、 之 藩, 皇 子 女 诞 生、 命 名, 以 及 百 官、 命 妇 朝 贺 皇 太 子、 后 妃 之 礼, 与 诸 王 国 之 礼, 皆 颁 仪 式 于 诸 司。
凡 传 制、 诰, 开 读 诏、 敕、 表、 笺 及 上 下 百 官 往 来 移 文, 皆 授 以 程 式 焉。
凡 岁 请 封 宗 室 王、 郡 王、 将 军、 中 尉、 妃、 主、 君, 各 以 其 亲 疏 为 等。
百 官 于 宗 王, 具 官 称 名 而 不 臣。
王 臣 称 臣 于 其 王。
凡 宗 室、 驸 马 都 尉、 内 命 妇、 蕃 王 之 诰 命, 则 会 吏 部 以 请。
凡 诸 司 之 印 信, 领 其 制 度。
征 西、 镇 朔、 平 羌、 平 蛮 等 将 军, 银 印, 虎 纽, 方 三 寸 三 分, 厚 九 分, 柳叶 篆 文。
宗 人 府、 五 军 都 督 府, 俱 正 一品, 银 印, 三 台, 方 三 寸 四 分, 厚 一 寸。
六 部 都 察 院、 各 都 司, 俱 正 二品, 银 印, 二 台, 方 三 寸 二 分, 厚 八 分。
衍 圣 公、 张 真 人、 中 都 留 守 司, 俱 正 二品, 各 布 政 司, 从 二品, 银 印, 二 台, 方 三 寸 一 分, 厚 七 分。
后 赐 衍 圣 公 三 台 银 印。
顺 天、 应 天 二 府, 俱 正 三品, 银 印, 方 二 寸 九 分, 厚 六 分 五 厘。
通 政 司、 大 理 寺、 太 常 寺、 詹 事 府、 京 卫、 各 按 察 司、 各 卫, 俱 正 三品, 苑 马 寺、 宣 慰 司, 俱 从 三品, 铜 印, 方 二 寸 七 分, 厚 六 分。
太 仆 寺、 光 禄 寺、 各 盐 运 司, 俱 从 三品, 铜 印, 方 二 寸 六 分, 厚 五 分 五 厘。
鸿 胪 寺 各 府, 俱 正 四品, 国 子 监、 宣 抚 司, 俱 从 四品, 铜 印, 方 二 寸 五 分, 厚 五 分。
翰 林 院、 左 右 春 坊、 尚 宝 司、 钦 天 监、 太 医 院、 上 林 苑 监、 六 部 各 司、 宗 人 府 经 历 司、 王 府 长 史 司、 各 卫 千 户 所, 俱 正 五品, 司 经 局、 五 府 经 历 司、 招 讨 司、 安 抚 司, 俱 从 五品, 铜 印, 方 二 寸 四 分, 厚 四 分 五 厘。
各州, 从 五品, 铜 印, 方 二 寸 三 分, 厚 四 分。
都 察 院 经 历 司、 大 理 寺 左 右 司、 五 城 兵 马 司, 大 兴、 宛 平、 上 元、 江 宁 四 县, 僧 录 司、 道 录 司、 中 都 留 守 司 经 历 司、 断 事 司, 各 都 司 经 历 司、 断 事 司, 各 卫 百 户 所、 长 官 司, 王 府 审 理 所, 俱 正 六品, 光 禄 司 各 署, 各 布 政 司 经 历 司、 理 问 所, 俱 从 六品, 铜 印, 方 二 寸 二 分, 厚 三 分 五 厘。
六 科 行 人 司、 通 政 司 经 历 司、 工 部 营 缮 所、 太 常 寺 典 簿 厅、 上 林 苑 监 各 署、 各 按 察 司 经 历 司、 各 县, 俱 正 七品, 中 书 舍 人, 顺 天 应 天 二 府 经 历 司、 京 卫 经 历 司、 光 禄 寺 典 簿 厅、 太 仆 寺 主 簿 厅、 詹 事 府 主 簿 厅、 各 卫 经 历 司、 各 盐 运 司 经 历 司、 苑 马 寺 主 簿 厅、 宣 慰 司 经 历 司, 俱 从 七品, 铜 印, 方 二 寸 一 分, 厚 三 分。
户 部、 刑 部、 都 察 院 各 照 磨 所, 兵 部 典 牧 所, 国 子 监 绳 愆 厅、 博 士 厅、 典 簿 厅, 鸿 胪 寺 主 簿 厅, 钦 天 监 主 簿 厅, 各 布 政 司 照 磨 所, 各 府 经 历 司, 王 府 纪 善、 典 宝、 典 膳、 奉 祀、 良 医、 工 正 各 所, 宣 抚 司 经 历 司, 俱 正 从 八品, 铜 印, 方 二 寸, 厚 二 分 五 厘。
刑 部、 都 察 院 各 司 狱 司, 顺 天、 应 天 二 府 照 磨 所、 司 狱 司, 鸿 胪 寺 各 署, 国 子 监 典 籍 厅, 上 林 苑 监 典 簿 厅, 内 府 宝 钞 等 各 库, 御 马 仓、 草 仓, 会 同 馆, 织 染 所, 文 思 院, 皮 作 局, 颜 料 局, 鞍 辔 局, 宝 源 局, 军 器 局, 都 税 司, 教 坊 司, 留 守 司 司 狱 司, 各 都 司 司 狱 司, 各 按 察 司 照 磨 所、 司 狱 司, 各 府 照 磨 所、 司 狱 司, 王 府 长 史 司 典 簿 厅、 教 授、 典 义 所, 各 府 卫 儒 学、 税 课 司, 阴 阳 学、 医 学、 僧 纲 司、 道 纪 司、 各 巡 检 司, 俱 正 从 九品, 铜 印, 方 一 寸 九 分, 厚 二 分 二 厘。
各州县 儒 学、 仓 库、 驿 递、 闸 坝 批 验 所、 抽 分 竹 木 局、 河 泊 所、 织 染 局、 税 课 局、 阴 阳 学、 医 学、 僧 正 司、 道 正 司、 僧 会 司、 道 会 司, 俱 未 入 流, 铜 条 记, 阔 一 寸 三 分, 长 二 寸 五 分, 厚 二 分 一 厘。
已 上 俱 直 纽, 九 叠 篆 文。
监 察 御 史, 铜 印, 直 纽, 有 眼, 方 一 寸 五 分, 厚 三 分, 八 叠 篆 文。
总 制、 总 督、 巡 抚 并 镇 守、 公 差 等 官, 铜 关 防, 直 纽, 阔 一 寸 九 分 五 厘, 长 二 寸 九 分, 厚 三 分, 九 叠 篆 文。
外 国 王 印 三 等: 曰 金, 曰 镀 金, 曰 银。
(并正五品)掌献替可否茶献替可否 “献替可否”字的解释,成语解释,国语辞典,网络解释 建议可行的方案,废止不可行的。参见「献可替否」条
茶献替可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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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10月30日 18点50分 1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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